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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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適用本法對(duì)父母子女關(guān)系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繼父母是指子女母親或者父親再婚的配偶;繼子女一般是指夫或妻一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通常情 ......(本文共 428 字 , 3 張圖)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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