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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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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