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與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虎門簽定了《退還舟山條約》。根據(jù)《南京條約》第七條規(guī)定,2100萬賠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還清;第十二條又規(guī)定,舟山島及廈 (本文共 438 字 ) [閱讀本文] >>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與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虎門簽定了《退還舟山條約》。根據(jù)《南京條約》第七條規(guī)定,2100萬賠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還清;第十二條又規(guī)定,舟山島及廈 (本文共 438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