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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 行為限制原則在訴訟程序中不應作出無用之訴訟行為。第八十八條 行為之方式一、訴訟行為須以最簡單而最能符合所欲達致之目的之方式為之。二、訴訟行為得遵照有權(quán)限實體核準之格式為之;但僅就辦事處之行為所 (共 1840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