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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一條 法官回避之情況一、法官在下列情況下須回避而不得履行其職務(wù):a)本人或所代理之他人,為訴訟之當(dāng)事人,或在訴訟中具有可使其成為主當(dāng)事人之利益;b)該法官之配偶或與其有事實(shí)婚關(guān)系之人又或該法官之任一直系血 (共 140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