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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六十七條 (概念)代位繼承,是于尊親屬不能或者不欲承認繼承或者遺贈的一切場合,使婚生或者非婚生的卑親屬居于其尊親屬的地位和親屬的繼承。代位繼承,于遺囑繼承場合,關于具體指定之人不能或者不欲承認繼承或遺贈場 (共 432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