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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屆滿前一周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并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劃分成順序,逐級考核。第二條 人事單位根據考核表發(fā)給《試用期滿通知》。第三條 人事單位發(fā)出 《試用期 (共 306 字) [閱讀本文] >>